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可选部分一和可选部分二。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全部,所选择的内容以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指定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三峡人寿[2018]医疗保险 027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可选部分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起付线以下部分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个人自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到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需个人自己负担的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可选部分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可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其他个人自付部分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超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可报销范围的其他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单次给付的起付线以下部分、起付线至封顶线之间个人自付的部分及其他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之和以本次住院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报销的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应先通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再由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