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①床位费;
②膳食费、护理费;
③重症监护室费;
④检查检验费;
⑤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⑥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齐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
⑦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且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特殊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①门诊肾透析费;
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
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④门诊手术费;
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且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特殊门诊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与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合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后,本公司再对下述费用,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①床位费;
②膳食费、护理费;
③重症监护室费;
④检查检验费;
⑤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使用费;
⑥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⑦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
⑧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⑨门诊肾透析费;
⑩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⑪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⑫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
⑬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