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①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①和③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3)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