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标准,具体见附件一)的规定,按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乘以该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儿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基本责任项下,我们所负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基本责任项下,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3)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具体见附件一)的规定,按约定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乘以该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儿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次交通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可选责任项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约定的交通工具所负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