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1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如下:①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则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2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②若被保险人自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害,则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1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5)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如下:①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则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4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②若被保险人自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害,则客运轮船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2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6)私有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驾驶或乘坐私有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6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私有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7)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如下:①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则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8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②若被保险人自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害,则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4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8)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如下:①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则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10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②若被保险人自年满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起遭受意外伤害,则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的110%与5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