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富人寿国富民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两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