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已有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的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