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国富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