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扣除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下列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分别约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①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②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国富人寿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因该次治疗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