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