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的规定,按约定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导致多项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交通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次交通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3)交通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Ⅲ度烧烫伤的,我们根据《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的规定,按约定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交通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烫伤时,我们给付各项交通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烫伤,且烧烫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交通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烫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前次烧烫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的该项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