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国富人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1)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释义四)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航空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自驾车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其余额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释国富人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九)治疗,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个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180日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