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扣除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约定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①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门(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②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门(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仍在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住院医疗保险金
国富人寿附加广西地区学生医疗保险条款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或者于等待期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因疾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扣除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约定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①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②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或者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在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