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国富人寿八桂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第三十一条)(无论一种或多种),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分为A、B、C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第三十三条“一、轻症疾病分组”。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组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的,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仅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一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