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工程配套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扣除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下列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约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①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②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因该次治疗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公司继续承担上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工程配套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按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日为限。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 90 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