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可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按所选保障范围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2)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下列情况,在投保时与我们分别约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①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②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仍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中住院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急诊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国富人寿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个保险期间内,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任意一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合同该项保障范围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