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富人寿爱易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和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