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5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
①航空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走入班机舱门时起至走出班机舱门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②有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有轨交通工具,在车厢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③轮船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
④客运汽车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⑤私家车或公务车意外伤害事故
指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家车、公务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投保人所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见第三十三条)乘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项身体伤残的,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