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①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免赔额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后,按照本附加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但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的公共保额医疗赔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金额。若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则本公司将只对剩余部分按上述规则进行赔付。
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就诊并结算的,则我们按上述约定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60%的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②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但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的公共保额医疗赔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金额。若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则本公司将只对剩余部分按上述规则进行赔付。
③对于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之约定,在住院医疗保险金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所扣除的自负比例以及免赔额部分,本附加合同不再另行给付。每一保险期间,对同一被保险人个人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总额以约定的个人公共保额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额达到个人公共保额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一保险期间,对同一团体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总额以约定的团体公共保额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团体公共保额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团体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