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①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②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脑中风后遗症、重症心梗门诊复查费;门诊手术费,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费用。
③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当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住院后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对于上述三类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在本项责任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恶性肿瘤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②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③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日内(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当日),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住院后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对于上述三类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当在本项责任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