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若被保险人首先确诊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重大疾病确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就诊,且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