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5)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投保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