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本合同效力终止;若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您无须继续交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保险费,我们仅继续为您承担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中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①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③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35%,40%,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该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7)男性特定疾病(可选)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8)女性特定疾病(可选)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9)少儿特定疾病(可选)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