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3)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4)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