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2)特别保险金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3)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逸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给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在18- 60周岁之间身故,给付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③如果被保险人在60-79周岁之间身故,给付您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④如果被保险人在79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5)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7)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