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若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将返还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的,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 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4)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5)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 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6)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可选)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驾驶或搭乘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若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我们按基本责任第一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保险金乘以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7)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可选)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驾驶或搭乘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伤残的,我们按基本责任第二项的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后,再按该伤残保险金乘以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给付交通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