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患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 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每次旅行自行程开始时起,在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旅行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救援的,承担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的相应费用,但每次事故所承担的费用不超过合同载明的各项给付限额或保险金额。
①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条件不能保证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承担从事故发生地就诊医院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医疗转运费用。对治疗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承担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至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送返费用。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对同一次意外伤害或急性病,通过救援机构所承担的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保险责任以一次为限。中国境内旅行中的上述费用仅限于在中国境内旅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所涉及的费用;中国境外旅行中的上述费用仅限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产生的由于医疗转运和医疗送返所涉及的费用。
②遗体或骨灰送返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身故,承担救援机构安排将遗体或骨灰送返至其居住地所支出的交通费用,但不承担遗体下葬、火化和殡葬费用。承担的上述①及②项的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
③未成年子女送返若遭受意外伤害、患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居住地,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通费用,承担的该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四)亲友慰问探访独自旅行且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而连续住院治疗七天以上的,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亲友进行慰问探访。承担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所在地到达入住医院的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承担的往返交通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承担的住宿费用总数及每日费用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给付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