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安心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2、产品特色
优点:投保范围广,交费方式灵活,保障60种重大疾病,30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3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身故也有保障,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缺点:只保障身故,不提供全残保障,在这一方面还是不足的。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3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5/10/15/2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1)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已交纳保险费数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已交纳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3)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时止,在此期间内未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时止,在此期间内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疾病确诊日后5年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的5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④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时止,在此期间内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疾病确诊日后5年后,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4)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