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地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第(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第(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水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第(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6)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私家车、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第(1)项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7)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6)项的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8)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并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的保单年度计算保单年度赔付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当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此限额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