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2)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接受特定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特定门诊费用包括:①门诊肾透析费;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释治疗费用;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保险人累计赔偿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3)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赔付。
(4)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特定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赔付。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保险人累计赔偿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5)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人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