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且在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前未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保险期间内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责任,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①如果所确诊的癌症为原发性甲状腺癌或原发性前列腺癌,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②如果所确诊的癌症为原发性甲状腺癌和原发性前列腺癌之外的其他癌症,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癌症确诊保险金=份数×50000元人民币 保险期间内癌症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份数×100元人民币×实际住院天数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保险期间内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以500日为限。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30日的,视为一次住院。
(4)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癌症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癌症手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癌症手术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5)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疗或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疗或化疗治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癌症放化疗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放疗或化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 365 天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本项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6)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 天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本项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7)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并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份数×100000元人民币 保险期间内本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8)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9)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但未确诊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