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①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为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内因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与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或症状就诊的,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②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为本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2)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轻症疾病共有六十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第三次、第四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第五次第六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重大疾病共有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由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保险金和现代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三项构成。本公司对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患特定恶性肿瘤和现代病可在给付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保险金和现代病额外保障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4)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5)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6)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7)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