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②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终止。③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④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附加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②本条所述“主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4)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