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您根据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50%。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您根据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150%。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4)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6)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