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再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设有A款和B款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择。①A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 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②B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无论投保份数多少,每天补贴金额均以人民币100元为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延至被保险人出院(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责任终止;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金额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