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保险金
从合同期满第三年,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止,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仍生存,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起至18周岁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返还已交保险来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18周岁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天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6)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7)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8)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