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①未满18周岁的,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②年满18周岁的,按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②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4)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自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