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①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如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②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如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105%×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2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3)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如因合同约定的6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每期保险费金额×身故时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5)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2周年,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到合同期满: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交费期间为5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首期生存保险金在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6)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7)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①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②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③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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