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保险公司均给付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合同终止。
(3)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乘坐电梯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4)法定节假日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若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法定节假日遭受如下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一:①若驾驶或搭乘自驾车期间遭受的自驾车意外伤害事故;②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含高铁)期间遭受的水路客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③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的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以上范围内的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节假日交通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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