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给付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2、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 1、第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 2、第2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 3、第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给付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2、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投保案例
曾女士为自己不到1岁岁的儿子投保了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每年需交保费5300元,交19年,基本保额为50万元,保障至终身,那么等待其过后,增女士的儿子可享受的保单权益如下:
重大疾病保险金:提供100种重大疾病保障,确诊赔付100%的基本保额(50万元),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提供50种轻症疾病保障,可赔三次,每次分别赔付保额的20%(10万)、30%(15万)、50%(25万)。
身故或全残保障:曾女生的儿子若不幸在18周岁前身故,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若在18周岁后身故,赔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