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①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事故造成伤残,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②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达到上限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80元/天,最高30日为限)
(2)生命健康及医疗保障
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因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意外以及突发严重急性病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按照100%进行补偿,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3)紧急救援保障
①当地安葬/丧葬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殡葬费用,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②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于30天内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
③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