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身故时未满18 周岁,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身故时已满18 周岁,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合同的保险金额。
养老保险金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养老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合同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长寿金
自年满8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年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在每 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给付长寿保险金。
祝寿金
若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 的合同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若在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的年生效对 应日前,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 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 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 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 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 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