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投保案例
周女士(33周岁)投保了国寿康宁定期重疾(优享版),每年交保费8150元,交20年,基本保额为50万元,保障至60周岁,那么周女士可享受的保单权益为: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内因疾病首次确诊约定的50种重疾给付已交保险费;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首次确诊约定的50种重疾给付600,000元。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首次确诊约定的7种特定重疾额外给付250,000元。
特定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内首次确诊约定的10种给付已交保险费;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首次确诊约定的10种特疾给付100,000元。
身故保险金:18周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险费;18周岁起于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给付已交保险费;18周岁起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给付500,000元。
转换年金: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