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第二、三、四、五次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额外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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