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7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6个月。
成年男性特种疾病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男性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年男性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成年男性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女性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年女性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一般身高或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心全意 A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
一般意外身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