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金
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车、网约车、出租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发生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遭受公共电梯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身故或全残时未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爱随行D款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若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1周岁,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两者的较大值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案例
陈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爱随行D款保障计划”,每年交7962元交10年,基本保额20万元,保障30年。那么陈先生先生保障利益如下: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400万元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200万元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220万元
公共电梯意外全残:200万元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20万元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20万元
自驾汽车、网约车、租赁车意外身故:400万元
自驾汽车、网约车、租赁车意外全残:200万元
其他非意外身故或全残:41周岁钱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至少给付160%主险已交保费;41-61周岁前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至少给付140%主险已交保费;61周岁后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至少给付120%主险已交保费。
满期保险金:领回(7962*10年)*115%=91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