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导致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因意外导致残疾,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Ⅲ度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
(4)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患急性病,并自该病发病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5)身故处理保险金
若患急性病,并自该病发病之日起十五日内因该病身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身故处理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合同终止。
(6)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中国境内(不含入境)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我们对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中国境外旅行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需进行必要医疗的,我们对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7)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
若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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