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交费期间内确诊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祝寿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 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 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身故保险金
福瑞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尊享版):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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