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高中教育金:
高中教育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高中教育金比例;其中,高中教育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N=3时,高中教育金比例为15%;N=5时,比例为20%;N=10时,比例为40%。
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
大学教育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大学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大学教育金比例;其中,大学教育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N=3时,大学教育金比例为25%;N=5时,比例为40%;N=10时,比例为75%。
继续深造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继续深造金:
继续深造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深造金比例;其中,继续深造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N=3时,大学教育金比例为35%;N=5时,比例为60%;N=10时,比例为105%。
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婚嫁金:
婚嫁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婚嫁金比例;其中,婚嫁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N=3时,大学教育金比例为100%;N=5时,比例为150%;N=10时,比例为30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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