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确诊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计现金价值。
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1.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2.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3.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及国寿附加广佑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产品优势
健康保障全面覆盖:供了80种重疾保障+30种特定疾病保障+24种高发特定重疾额外保障,覆盖病种广,保障力度强。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被保险人万一不幸罹患合同列明的30种轻症疾病,后面的保费则不用再缴纳了。
特定重疾额外赔:广佑人生重疾险专门为儿童、成年男女高发重疾共24种,额外赔付保额30%,比如比如男性肺癌、女性乳腺癌、少儿白血病等包含在内。